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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  關於學會-章程

章程


第一章
總則
第一條
本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海洋學會」(Oceanographic Socie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) (對內得簡稱「海洋學會」) 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
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促進海洋相關之學術研究、產業發展與交流為宗旨。
第三條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五條
本會之任務主要為推動如下事項:
一、關於海洋學術之研究事項。
二、關於海洋學識經驗之介紹與交流事項。
三、關於國家海洋事業發展之建議事項。
四、關於國內外海洋學術機構或團體間之聯繫事項。
五、其它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。
第六條
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,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。
第二章
會員
第七條
凡贊同本會宗旨,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之普通會員、學生會員、團體會員或榮譽會員。
一、普通會員-從事海洋或相關工作者。
二、學生會員-大專學校海洋及相關科系大學部學生或研究生。
三、團體會員-從事海洋或相關工作之機構或登記立案之社會團體。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四、榮譽會員-對海洋相關研究及本會有特殊貢獻,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者。
第八條
本會會員(會員代表)之權利如下:
一、發言權。
二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表決權。
三、享有本會出版書刊及刊登廣告之優惠折扣。
四、得向本會提出有關海洋之諮詢與申請協助。
五、享有本會規定各種權利。

學生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各權利。
第九條
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。
二、共同策進本會會務之發展。
三、擔任本會指定之職務。
四、繳納會費:未繳納者,暫時停權;連續兩年無故未繳納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十條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本會會章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
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十二條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三章
組織及職權
第十三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四條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、預算及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之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十五條
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後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六條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
本會置常務理事5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召集大會及理監事會,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八條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,若常務監事出缺時,依規定改選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九條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全體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
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任期三年,得連任一次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廿一條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,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廿二條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廿三條
本會得視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章程由理事會訂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廿四條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
會議
第廿五條
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,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。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有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提議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第廿六條
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七條
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,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第廿八條
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;並得通知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列席。理事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開之;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開之。會議之決議,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廿九條
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第五章
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條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普通會員新台幣100元;團體會員為新台幣3000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普通會員新台幣500元,學生會員新台幣200元;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0元。普通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10000元者可終身免繳會費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第卅一條
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卅二條
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卅三條
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私人所有,應歸屬所在地其他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
附則
第卅四條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卅五條
本會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第卅六條
本章程經本會100年11月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報經內政部100年12月5日台內社字第1000231633號函准予備查。